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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宣传要点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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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报关员是联系企业和海关的桥梁,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助手,每年承担数亿吨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关员素质的高低和报关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着国家政策法令的有效执行,也关系着进出口货物通关的速度,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发展,进出口企业对报关员的需求不断增加,报关员队伍急剧扩大,1991年,全国报关员7万多人,1995年已增至16万人。由于报关市场的扩大和管理上的滞后,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报关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私刻印章、私自揽活、乱收费、伙同不法人员进行走私活动,甚至以不正当手段败坏海关声誉。上述问题严重扰乱了报关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损害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加强对报关员的管理,加快通关速度,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二、关于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是受所在企业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和纳税事宜的专门人员。必须具备办理上述事宜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道德品质,即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目前报关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报关员培训和考试标准不一致,对报关质量影响较大。为了提高报关员队伍素质,《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的要求,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为保证报关员专业知识,《规定》提出了对报关员实行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目前,总署正在拟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近期将公布实施。《暂行规定》将体现"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quot;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标准"两个原则。试题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定,考试由各海关组织。试前公开通知,当场拆卷,统一评分。通过这种考试制度,全面提高报关员报关业务水平,逐步形成社会上的报关员人才市场,有利于报关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关于现有报关员如何通过资格考试的问题 资格统一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现有的16万余名报关员如何适应这一制定呢?为了使报关活动不至受到影响,使现有的报关员能够顺利通过统一考试,总署决定在实行报关员资格考试制度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过渡。 对现在已担任报关员工作的人员,限在3年内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考试次数可以不限。在此期间仍可从事报关工作。海关将编制统一的教材和习题解答题库,采取自学为主,集中辅导的方式,提高报关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对新注册的报关员,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后,才能申请注册。 四、报关员年审 报关员年审是海关对报关员报关业务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报关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的一种制度,是加强报关员管理、提高报关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年审的目的,第一是审考报关员在办理报关纳税事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二是考核报关员报关质量的高低;第三是履行海关规定的有关义务的情况。通过年审,可以检查报关员是否具有继续从事报关工作的能力,是否需要重新培训、提高水平。同时,也可以使企业了解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是否有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 经过年审,将产生三种结果;第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关质量较好,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第二是报关中经常出现差错,业务水平不能适应要求,经向海关申请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第三是经年审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者,可以按海关有关法规处理,直到取消报关资格。 为了搞好年审工作,海关与企业应当紧密配合,海关应建立报关员报关质量记录制度,企业应建立报关项目日常记录。 五、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在报关单上签字的问题 《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海关在受理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时,要有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手续的重要文书,是海关依法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更进一步突出了它的法律效力和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少企业反映,报关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随意性,难以管理,部分报关员不经企业授权,私刻企业印章、私自揽活,瞒着企业违法报关,偷逃漏税,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因此,希望海关能够严格报关单的管理,以杜绝报关员的个人行为。企业负责人在报关单上签字,正是为了加强企业对报关员的管理,杜绝上述现象。 (三)为了执行这一规定,企业应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报关员日常行为的有效管理和检查,主动配合海关做好工作,共同维护报关秩序,提高通关速度,促进贸易效率。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对有违反《海关法》情事的报关员,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吊销报关员证件。 (二)对出现《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事之一的报关员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各关在掌握时应充分注意政策界限,要有理有据,减少随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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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chuwa 责任编辑:chuw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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