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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0 22:15来源:乐外网(www.lewai.com) 作者:admin 点击:
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 车祸现场无人作证、围观群众无人援手、经济纠纷不肯作证,诸多现象表明:证人举证困难。认真分析证人举证困难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怕被打击报复是证人

 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



  目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各种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资料显示,2004年8月,深圳市安宝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启动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此次证人保护制度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同时对特例个体实施24小时贴身保护。但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2006年3月,当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了李文娟举报国税违规违纪的事件后,李全家受到了全天24小时的监视。

  24小时的贴身保护,24小时的全天监视,鲜明的数字对比让我们切实感受到: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证人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行政、司法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综合协调、真抓实干,需要法律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认真思索、细心求证、创新思路、转变观念,需要广大公民积极配合、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推进证人保护制度的全方位发展。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要将预防性保护和防打击性保护相结合。证人举证困难的原因之一是证人害怕打击报复。因此,有效的实施预防性保护和防打击报复措施将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这需要我们司法部门加大对证人阶段保护的研究力度,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证人保护模式,重点加大事前对当事人人身、财产、名誉等的保护,认真做好证人信息保密工作,发现侵害时,司法机关要立即介入,及时保障证人安全。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要将保护制度与表彰工作相结合。证人保护是一种行政的被动行为,即行政方被动的去保护证人安全,从而达到鼓励证人举证的作用。我们要在证人保护的基础上,主动地表彰一些见义勇为的集体和个人,以正面激励的形式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弘扬社会正义,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坚持打击与防护并举,保护与表彰并重,系统性的证人保护制度将会使我们的证人保护工作更加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以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引导广大群众,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的证人保护工作一定会趋于完善,我们的行政、司法工作一定会开创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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